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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招商引资评价暂行办法(摘要)

发布时间:2018-02-16 来源:汕尾市商务局 904

投资项目引资单位,是指从项目信息获取、项目洽谈、签订协议、项目落户、开工建设全过程中,落实了专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引进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单位,以投资方对引资单位引进项目的认定书和其他动态资料等为准。

项目首引人,是指项目初始信息提供人,以投资方对首引人的认定书为准。

坚持“谁引进谁申报”原则,实行初始登记制,引资单位(首引人)在取得投资方投资建议书(或双方签订投资意向书)后,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引资单位、一位首引人。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承担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深汕合作区、市高新区、6个县(市、区)、10个专业招商分局及4个驻外招商中心。

评价内容

(一)项目前期洽谈。指向投资方宣传推介我市投资环境、介绍招商项目,在坚持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与投资方进行沟通、联络,并取得初步投资意向。一是收集核实投资方基本信息和投资意向,录入招商引资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库。二是组织上门拜访企业。经过初步接触,对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引资单位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上门拜访或回访考察。重点了解投资方综合实力、营利水平、项目建设条件及前景。三是邀请投资方来汕考察。根据项目需求,邀请投资方来汕尾实地考察,进行前期洽谈。重点工作是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落实项目选址、确定用地规模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引资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加强与发改、科技、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劳动、金融等部门沟通联系,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二)项目签订协议。指本年度与市政府或引资责任单位签订投资合同的项目。根据《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有关规定,在进行项目的前置论证和落实项目选址之后,引资单位要组织双方谈判、开展项目的投资合同草拟和征求意见工作。投资协议形成后,引资单位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定,由市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签订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正式文本)。

(三)项目注册落户。指本年已在本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已供地的项目。根据《汕尾市招商项目服务制度》有关规定,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引资单位要开展跟进代办服务工作,代办业务咨询、政策指导、可行性论证、起草项目合同章程等各项审批资料,重点协助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项目供地等相关注册落户手续。

(四)项目开工建设。指本年度已完成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始施工并将持续建设的项目。项目注册落户后,各引资单位要继续推行项目落地、建设、投产等代办服务。列入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享受团队服务“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待遇,应积极主动协助投资企业办理项目立项、环评、消防等证照申领手续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投资项目完成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后,投资方按协议约定,按时按质开工并持续建设。引资单位要继续协助投资企业办理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开工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要帮助企业开展优惠政策的申报工作,用好、用足我市招商引资以及产业扶持政策,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和负担,促成投资项目早日落地投产、早出效益。

项目认定

(一)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经认定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产业政策、汕尾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的新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和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

(二)投资项目必须是由引资单位或首引人直接洽谈引进、联络对接、协调推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引进的投资项目,由市领导指定项目对接联络单位,项目对接联络单位有责任做好项目全程跟进、协调服务工作,项目对接联络单位作为引资单位列入统计。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对接联络单位。

(三)中介招商机构、社团组织、其他机构及个人引进的投资项目,把中介招商机构、社团组织、其他机构及个人视作投资方。项目初始信息提供以及对接跟进的单位及个人,作为投资项目引资单位及首引人,负责项目全程跟进协调服务工作。对接单位作为引资单位列入项目统计,计算阶段得分。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其他机构及个人奖励按照《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四)从本市以外引进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外资项目以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进资当日牌价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项目。

(五)本市以外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和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六)下列情况不属于招商引资范畴:

1、本市现有企业改扩建、合并、分立或再投资的项目;

2、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各种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3、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4、中央、省市直接安排的计划内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项目;

5、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投入的项目;

项目开工建设依据

(一)工业项目:主要依据实际交纳土地款的有效证件、工程造价、工程基建款结算单、购买设备发票、企业台帐等。

(二)农(渔)业产业化项目:主要依据土地出让或农地(水面)流转合同、固定建筑和添置设施的相关证据、基础建设投入和经营项目的种类与规模等。

(三)旅游项目:主要依据实际交纳土地款的有效证件、工程造价、所投入设备(设施)的基本报价(票据)、其它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证据等。

(四)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含房地产项目):主要依据固定设施投入或租赁承包合同等。

评分标准

(一)评价内容阶段评分:对评价内容实行阶段量化评分,阶段量化评分实行100分制,由前期洽谈、签订协议、注册落户、开工建设四个阶段组成,按项目完成进度阶段单个项目累进评分,评分标准如下:

(1)项目前期洽谈,每个项目得30分;

(2)项目签订协议,每个项目得50分;

(3)项目注册落户,每个项目得70分;

(4)项目开工建设,每个项目得100分;

(二)实行年度目标任务项目数与投资金额双重测算办法:引进投资额5亿元以上特大项目,一个可折算为3个;引进投资额10亿元以上特大项目,一个可折算为5个;引进投资额20亿元以上特大项目,一个可折算为10个。在计算单个项目阶段得分时,先按双重测算标准折算。双重测算标准只适用于引资单位计算阶段得分,所有加分项目不得双重测算。

(三)实际利用外资加分计算方式:对承担实际利用外资具体目标任务的单位,按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加分。深汕合作区、市高新区以及6个县(市、区)全额完成的加10分,没有实现实际利用外资的不加分,其他情况按完成目标任务比例(10分比)计算加分;对没有承担实际利用外资具体目标任务,但争取有外资投入的单位,实现外资投入的加5分;实际利用外资加分直接计入引资责任单位年度总分。外资投入以注册落户企业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作为凭证。

(四)项目承载主体单位加分计算方式:深汕合作区、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承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以及其他引资单位引进的项目在本辖区落地,不作为引资单位计算项目阶段得分。但因参与项目落地开工、协调服务工作,可以适当加分。加分标准是:落地项目达到开工建设阶段,按照项目承载主体单位目标任务比例加分,直接计入承载项目的深汕合作区、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年度总分。

(五)计算公式:

1、单个项目阶段得分计算公式:

前期洽谈: 30分 =阶段得分(不参照双重测算办法);

签订协议: 50分 =阶段得分(不参照双重测算办法);

注册落户: 70分 =阶段得分(不参照双重测算办法);

开工建设:100分×折算个数 =阶段得分(双重测算);

2、全部项目得分累计公式:

前期洽谈项目得分累计+签订协议项目得分累计+注册落户项目得分累计+开工建设项目得分累计=项目累计得分;

3、年度目标任务比例得分计算公式:

项目累计得分÷年度目标任务数=年度目标任务比例得分;

4、引资单位年度总分计算公式:

年度目标任务比例得分+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加分+项目承载主体加分=引资单位年度总分;

5、按照以上计算程序逐项逐级计算,采用四舍五入计算方式,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以引资单位年度总得分多少进行排名次。

评价程序

(一)申报材料。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汕尾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上一年度招商引资项目阶段完成情况资料。

1、项目前期洽谈:提供《联络拜访企业情况表》、《外地企业来我市投资考察情况表》,并附联络拜访企业、外地企业来我市投资考察期间的相关相片或视频资料。

2、项目签订协议:提供已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复印文本。

3、项目注册落户:提供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工商注册登记等各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开工建设:提供以下资证作为考评依据:(1)投资者身份证、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2)项目立项、环评、消防等证照手续以及相关行政审批文件;(3)投资项目购地合同、交纳土地款票据或厂房租赁合同;(4)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外资项目还要提供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出资证明复印件);(5)银行入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没有的提供项目建设投资财务明细账单或固定资产的投资清单);(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第三产业项目以正式经营、产生税收为准);(7)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等资料。

(二)组织评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收到引资责任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之后,公平公正计算各引资单位年度总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社局、驻外办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考评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初审过的原始材料及得分名次。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考核结果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作为奖惩依据。考核结果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

奖惩办法

(一)奖励

根据评分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评选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按照得分名次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一次性奖给获得一等奖单位招商工作经费30万元、获得二等奖单位招商工作经费20万元、获得三等奖单位招商工作经费10万。奖励资金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把招商引资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之一,对于工作表现积极主动,完成任务突出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记录在案,作为提拔任用优先考虑人选。

(二)惩处

1、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年度评价名次排在倒数一、二、三名的落后单位,主要领导年度不得评优评先。对因“吃、拿、卡、要”导致被投资企业投诉的;对已签订合同落户的项目,因服务不到位,导致新投资项目离开汕尾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岗位调离处理,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2、严禁弄虚作假。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一经调查核实,除取消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追回已发奖励经费,取消该单位下年度评奖资格,还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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